罗金海:“币改”不是用来作恶的

作者: 罗金海 | 日期: 2018-08-10

本文写于2018年8月。

 

币改不是哪一个圈子的事情,也不是某一个交易所的事情,币改是整个社会需要思考的事情。


FCoin交易所推出“币改试验区”,在操作过程中显得急功近利,同时整个操作流程特别圈子化。尤其是近日首个币改项目Bizkey的退出,QOS所谓的插队,FCoin遭遇的破发危机,更引发了外界对于“币改”是否面临巨大问题的猜测。


罗金海先生作为“币改”概念提出者,对现在这种现象表示担心,这不是他想要的结果。


“币改”本来是一个中性名词,是指企业或者其它组织形态通过区块链技术将自身价值Token化,改变现有组织结构、财富分配、价值流通模式,再造一个全新经济权益体系。它不是用来“作恶”的。


“币改”是区块链技术与实体经济相结合的很好表述,对于整个实体经济来讲,具有长期性的战略意义。


对于币改,罗金海提出需要遵循十条理论。

 

1、社会资源聚合性。


聚合更多社会力量,一起来参与币改对象的Token化改造。币改是一种微观化经济实验,没有可以参照的模式,需要各种社会力量参与,这不是某个圈子的事情,也不是某个交易所的事情,需要更多大脑一起来思考。


2、传统企业介入性。


币改要让更多传统企业理解它本身的含义,这也是为什么将Token化改造定义为“币改”的缘由,让很多实业界人士能够更快明白区块链世界最有价值的部分。币改对象主要还是传统企业,赋能于有区块链应用场景的传统企业,这些企业能够从Token改造中获取新的生产力,这是币改最核心的价值。


3、 公共监督有效性。


建设更健全的币改体系。很多的区块链项目通过各种手段直接进入交易平台,处于一种“黑箱”操作模式,币改在引入各种社会资源的同时,因为各种力量的介入,会自然产生一种公共监督机制,它会让项目在各种视角的关注下更加透明化。


4、投资群体的止损性。


币改之前,很多ICO项目利用人性弱点,以传销的手段在短时间内进行公募或者私募,导致很多投资者遭受损失,但币改需要对项目募资进行更多披露,就算项目方不披露,因为更多关注视角,也会让项目阴暗面得到曝光,这对投资群体来说是一种公共性尽调,给投资者提供了一层保护。


5、社群人员的参与性。


币改中的“改”有改造的意思,改造是需要时间的,改造也是由人来进行改造,专业的人可以参与得更深入一些,普通人可以参与得更少一些,但只要对项目有兴趣的个体,都有参与到项目币改中的可能。大众化的参与,也会教育整个市场,这对“币改”的正向传播有积极作用。


6、媒体声音的放大性。


任何项目一旦成为币改项目,会得到更多媒体的关注,在接受改造和检验过程中,优质项目的优点会被充分发掘,媒体的关注成为一种声音放大器,就会形成一种“良币驱逐劣币”效应,这对项目本身来说也是好事。


7、法律视角的专业性。


币改需要将项目摆在更光明的位置,接受法律界人士的质疑,作为新生事物,它是对公司制的一种颠覆,和现行法律体系存在错位地方。从法律层面来讲做到合规合法,在民商法这一块又如何去破局,这需要法律界人士提供理论支撑,透明就是一种保护。


8、传统监管的参照性。


币改是区块链世界与传统企业的对接,它与“股改”只有一字之差,就是希望在项目币改过程里面,能够像“股改”一样有更专业的市场监管,建立一套更规范的管理体系,而这套体系能够结合证监会和投资银行的经验,从而对币改项目有更严格的要求。


9、交易机构的保护性。


币改机构与交易所应该保持相对独立,这两者是一种协作关系,两者之间处于区块链生态的上下游,交易所可以在币改机构中有一定发言权,但没有决定权,币改机构有选择交易所的权利,但没有上币权。交易所有上币权,但没有评价权。这对交易所也是一种保护,交易所认真做好自己的安全体系,打造自己的产品即可,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。


10、事后处罚的可行性。


币改项目需要抵押部分资产在机构方,而这笔抵押接受公众监督,特别是接受投资方的监督,这是透明公开的多重监管。一旦项目在交易平台上出现问题,那么这笔费用可部分保护投资者,这也是一种事后处罚机制。

 

币改是一个中立的金融名词,走到今天争议性变得非常强,但它不是用来给一些交易所作恶的,币改本来是一件光明的事情,现在因为一些个体操作使它处于敏感地位,甚至有可能被舆论误伤。


币改是一个长期的事性,十年甚至更长时间,节奏可以慢一点,案例可以好一点,步伐可以稳一点,作为一个起源于中国,没有任何参考模式的概念,在发展过程中肯定会出现污点,但不能因此把孩子和脏水一起泼掉,匆忙否定“币改”本身。


作者:罗金海/量子学派创始人


来源: 刘韧